“实质性运营”再添一地 南沙相关企业需做好安排 今日最新
伴随自贸港、大湾区等地多项优惠政策的落地,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成为吸引高端人才和企业入驻的一个重要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南沙先行启动区(即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规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要求。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南沙成为继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之后又一个要求实质性运营的区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从企业合规要求看,实质性运营是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近年来为了打击空壳公司,实质性运营也是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内容。”一位财税人士解释。
根据40号文规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必须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进行“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需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在市场看来,此举有利于防范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业性风险发生。
而为了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四部门还联合发布《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重点从“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四个方面对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公告》,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相关人员解释,《公告》适用于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比如,对于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能对具体细分标准做全面解读,《公告》明确了两种情况会直接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普华永道相关人员对此表示,根据目前的政策安排,南沙区税务局会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监管,并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同时也会加大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所以企业判定其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在填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时,要勾选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是否符合《公告》的要求,还要填写主营业务适用的优惠产业目录及具体条目,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以符合政策要求。”普华永道税务团队建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告》的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相比海南自贸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广州南沙实质性运营的时间要早一年,因此企业需结合未来业务模式、营利模式和定价政策从整体上提前安排。
根据普华永道此前与南沙区税务局的口头沟通,虽然《公告》出台于2023年5月31日,但南沙区税务局期望2022年度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能够对照《公告》的实质性运营标准,尽量满足政策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关键词: